据九三学社社员、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张靖昆反映:人民调解有助于减少基层矛盾激化,减轻诉累,防止损失扩大。人民调解制度的蓬勃发展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在国际发达国家,调解制度已成为普遍、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已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已成为这方面的重点工作。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素质整体提升,对于法制社会追求公平、公正和效率具有正能量作用。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认知度有待提高。一方面表现在社会群众对调解工作认识简单,不了解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发生纠纷后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另一方面表现在相关部门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推广措施; 2.调解工作难以真正广泛有效的推进,根本原因在于机制尚未健全,缺少有效的法律指引和工作指引,例如,处理纠纷的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有效的引入调解工作,有的是由于本身缺乏对调解的认识,有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环节的制约,久之难以有效运用; 3.人民调解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尚待加强。基层的人民调解队伍知识结构和层次偏低,调解员不充足,或是责任心和热情有余但调解水平欠缺,或虽然人员水平胜任但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对于现阶段矛盾纠纷的高频发生率,复杂性和矛盾尖锐程度预料不足,对当前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要求应对不足; 4.人民调解机制的全网络覆盖有待建立和完善。群众发生的纠纷有时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人民调解要取得满意的社会效果,往往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无论在信息互通、对话机制和争议处理等方面,目前尚未真正形成联动的大调解格局。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前进步伐和工作效率,使得调解制度难以真正植入深入人心,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 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建议我市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制定专门规定,确立和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为我市依法推广调解工作提供司法指引。如北京、深圳等发达城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在近几年已制定了关于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文件,我市目前仅有200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并非司法解释或规章制度,针对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其后最高院陆续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相对落后,难以在法律制度方面助力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2.促进调解和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又快又好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这项工作可以减轻诉累及优化资源配置。建议尽快在我市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处理民间纠纷时将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解决方式,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及时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纠纷。同时建议在我市基层法院的立案接待处室和立案告知书中引入明确的指导性文字,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事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3.鼓励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和具有成熟经验的国内城市相关经验,推行民调解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包括引入调解员的职业化制度、设立首席调解员名录、制定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和规范;在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中普遍引入诉前调解的告知程序;规范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引入人民调解员的奖惩制度等。 4.加快在本市设立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借鉴国内一线城市的经验,尽快设立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专业人员的优势,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我市目前已有部分专业领域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但欠缺操作机制,加之并不被广泛知晓,所以在实际运行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当前应尽快建立起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 5.健全人民调解的网络联动:人民调解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各有关部门有效配合,调解机制中应体现各部门的配合职责; 推行调解分案、行业调解、部门联动等调解工作机制。 6.加强宣传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通过居委会、村委会、行业协会、法院、公安机关等渠道建立互联工作机制,广泛宣传讲解,扩大群众认知程度,鼓励群众选择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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