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速览 市委介绍 思想建设 参政议政 社会服务 组织建设 机关建设 区级组织 社员风采 历史回眸 文艺之窗
 
您当前的位置 : 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员会 >>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与法相伴|车辆号牌买卖有效吗?
来源:    编辑:admin   2022-10-12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对车辆有着更多需求。然而在对车辆管理实行摇号制度下,让车牌号变得一号难求,于是租赁、买卖车牌号的事情常有发生。那么车牌登记使用人与车牌实际使用人之间签订车辆号牌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有什么法律后果?且看本次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2013年12月8日,张三(买受人)与李四(出卖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协议内容为:“因张三没有购车指标,自愿购买李四名下小货车一辆及该车车牌号津RH7***,价格为8万元。随车手续有行驶证、车牌两副、机动车保险、发票等于签订协议后一并随车交付给张三,车牌终身使用权归张三所有,李四不得再使用该车牌”。协议签订后不久张三申请将小货车报废,然后张三又出资购买了奥迪小轿车并用李四的购车指标重新申领新车牌号津UH6***。津UH6***奥迪小轿车登记在李四名下,但一直由张三占有、使用。现李四想要回车牌号,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张三返还津UH6**车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评析

该案是车牌限购制度下产生的私人之间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车牌号引发的纠纷。

根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无论是摇号或竞价取得,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调控服务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张三与李四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名为车辆买卖,实为转让车辆号牌,其行为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对于李四所取得购置指标,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张三与李四所签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并驳回了李四要求返还车牌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车辆号牌均属于无效行为。有购车需求的居民可以通过继承、家庭成员间转让或购买法拍车的方式合法取得车辆号牌。

 
 
津ICP备19000121号-1 版权所有: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9号团结大厦(5-6层) 电话:022-23286247 邮政编码:30022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2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