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接受并认可了以设立遗嘱的方式来避免家庭纠纷。但这遗嘱怎么立才有效,还有很多讲究,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许多原本和睦的家庭反而因为一份遗嘱而对簿公堂。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一方面折射出当今社会亲情、道德、法律等方面的碰撞,同时也反映了公民在运用遗嘱处理财产时欠缺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子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体情况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是,遗嘱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方为有效。 案例:王大娘早年丧夫,育有一子,该子无业,整日游手好闲挥霍家中财产,对王大娘不闻不问。王大娘恨铁不成钢,遂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赠予给一直照顾自己的保姆小翠。该份遗嘱由小翠事先打印好具体内容,王大娘在该遗嘱末端落款处签字按印。王大娘去世后,王大娘儿子不服,认为这不是母亲手写的遗嘱,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小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解析:随着社会发展,打印遗嘱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有两个以上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故小翠手中的遗嘱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最终法院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 律师提示: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注意遗嘱的形式以及内容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形式,在危急情况下还可以立口头遗嘱。但不论哪一种遗嘱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更为严格,这也提醒我们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还原遗嘱人真实意思,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最大利益。

齐征律师,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员会第二届青工委委员、中共天津市南开区委研究室法律顾问、第一届南开区律师行业妇女代表大会委员、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社区法律顾问、天津市律师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成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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