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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建议
来源:    编辑:admin   2019-01-30
 
 

    根据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长兼专家委员会主任张弘武反映,在《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8〕11号)中规定了“申请条件”。其中有一类“资格型人才”,“包括: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一度被取消,恢复后已属于非准入类,国家取消了管理部门注册的要求,现在正确的称呼应该是“资产评估师”(详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文中所说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已不存在,显然落户条件规定有误。     

    一、“资产评估师”不等于《资产评估法》中所说的“评估师”

    《资产评估法》第八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写的《资产评估法释义》对该法条的解释是(详见第95页16行至23行)“目前我国评估师划分为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估价、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保险公估等六个专业类别。取得相应专业类别评估师资格,可以以该类别名义开展评估业务”。…… “例如:承办房地产类法定评估业务,必须指定至少两名房地产评估师承办。不符合这一要求的,评估机构属于“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处罚办法详见《资产评估法》第47条)。

    评估师是有专业类别划分,这六类评估师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同类别评估师评估对象不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对象是不动产,资产评估师评估对象是动产,申请条件中只有“资产评估师”是不公平的。

    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在《职业资格目录》中,有关评估师保留了两个职业资格,职业类别属于准入类的保留了“房地产估价师”;水平评价类保留了“资产评估师”。

    二、“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的区别

   (一)报考要求

    准入类: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和发证,需要满足工作经历、学历等多项要求,并且经过资格审核(目前房地产估价师要求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业4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业6年以上才能报考)。

    水平评价类:由各行业内部的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同样需要满足学历要求(资产评估师要求专科以上学历报考,没有工作年限要求)。

   (二)证书作用

    准入类:按照国家要求,个人拿到证书,才能进入相关行业的工作岗位。也就是说,此类工作必须要持证上岗,企业也不得招募无证人员。

水平评价类:代表了的是技术实力的高低,国家并没有强制性的工作要求。

   (三)行政许可

    准入类:在到企业参加工作之前,都需要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成功方能开展执业。而且,注册后会有一定有效期,期满延续就得继续教育培训合格。

    水平评价类:只是作为个人能力的一项证明,不需要去主管部门注册,国家没有继续教育要求。行业协会为了自律,可以自己开展继续教育。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准入类的“房地产估价师”更加重要。许多外地在津工作的房地产估价师,多年一直在为天津的发展付出不懈的努力,为此建议落户条件中应该增加准入类的“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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